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与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南二西路57号。
负责人吴鑫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明,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某,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北,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王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