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南二西路57号。
负责人吴鑫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明,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某,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胡北,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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