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
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姜再金
付垚
梁佑香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再金,一般代理。
被告付垚(系被告梁佑香之夫)。
被告梁佑香(曾用名梁佑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诉被告付垚、梁佑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小俊
书记员:崔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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