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晓辉
刘某某
王某某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史朝阳
王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刘某某系母子关系。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朝阳。
原审第三人:王强,无业。
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王某某、史朝阳及原审第三人王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航空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被上诉人刘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瑞端及原审第三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史朝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2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圣云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王江丰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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