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4-35楼。
负责人:李娜,该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声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振,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南大厦10层楼。
法定代表人:蒋明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以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原湖北绿丰饲料集团天源高科技开发公司)名义登记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10楼11-15室、建筑面积为232.22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莉萍
代理审判员 杨婧
人民陪审员 刘雪鹃
书记员: 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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