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文清,该公司职员,男,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中兴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兰刚,该公司会计,男,住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中兴煤炭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中商全联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就未能如期交货的问题,被上诉人虽认可与上诉人经协商以每吨降价5元的方式达成补偿协议,但只认可上诉人实际赔偿34200.45元,其余赔偿上诉人并未履行。上诉人未提交已经全部履行的证据,故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就未能如期交货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的问题、一审又进行错误判决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不能如期交货后被上诉人要求给付返还货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以市场因素及有变现过程为理由主张不应给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两票结算”,故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涉及增值税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学静
审判员 姚春涛
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
书记员: 董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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