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
负责人:梁彦岭,该行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冬丽,男,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农垦棉织厂。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被告开封市农垦棉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素彩
书记员: 栗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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