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07149。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灿辉,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沁城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国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6604513K。
法定代表人:韩晓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沁城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汪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