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天顺街77号。
负责人:高学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丛珊,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被告赵某某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于2018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兴
书记员: 马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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