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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诉辛林高、姚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
李晓东
辛林高
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树蕃大街1578号。
负责人:代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林高,无业。
委托代理人:付九龙,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无业。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因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芄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李瑞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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