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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诉张某、易某、周某、王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彭波
张某
吴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易某
周某
王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涛
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大道。
负责人冯晓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波,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上述二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8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易某、周某、王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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