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德鹏
石金常
胡某某
冯俊琴
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
负责人乔史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鹏、石金常,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俊琴。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过错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项规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根据北京铁路公安处张某某车站派出所2013年8月8日出具的事故证明可知,本案中车辆发生事故前,胡明确系车上人员,但因车辆冲入铁路线后,驾驶室掉落,胡明被压于车下死亡,其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张北县张北镇树儿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北县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及租房协议三份可以证明胡明生前经常居住地是城镇,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8299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过错方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此项规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根据北京铁路公安处张某某车站派出所2013年8月8日出具的事故证明可知,本案中车辆发生事故前,胡明确系车上人员,但因车辆冲入铁路线后,驾驶室掉落,胡明被压于车下死亡,其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张北县张北镇树儿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北县公安局兴华路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及租房协议三份可以证明胡明生前经常居住地是城镇,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8299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晓鸣
审判员:王潇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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