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作家协会主席,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里5栋1单元5号。
委托代理人:冯路钧,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爱东(曾用名燕艾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海关船厂宣传部长,住址: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船厂路46-3-10。
委托代理人:徐秉德,秦皇岛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显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文化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9楼233室。
委托代理人:张宁(张晓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影视自由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9楼233室。
原审被告:王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主任,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6楼1门120号。
原审被告:邴先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全国总工会党委书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2楼1503号。
原审被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影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大街小八道弯6号。
负责人王毅,主任。
原审被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工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小八道弯6号。
法定代表人:包长春,团长。
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剑军,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玉华,辽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辽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谢俊山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电视剧《大船之神》(简称《大》剧)对燕爱东的报告文学《赠你一掬大西洋的波澜》(简称《赠》文)没有构成侵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燕爱东承担。
审判长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书记员: 张晓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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