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 ÷ (1 - 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 (1 - 比例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计税价格 + 关税)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计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税目 | 生产(进口)环节 | 批发环节 | 零售环节 |
---|---|---|---|
一、烟 | |||
1. 卷烟 | |||
(1)甲类卷烟 | 56% 加 0.003元/支 | 11% 加 0.005元/支 | |
(2)乙类卷烟 | 36% 加 0.003元/支 | ||
2. 雪茄烟 | 36% | ||
3. 烟丝 | 30% | ||
二、酒 | |||
1. 白酒 | 20% 加 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 ||
2. 黄酒 | 240元/吨 | ||
3. 啤酒 | |||
(1)甲类啤酒 | 250元/吨 | ||
(2)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
4. 其他酒 | 10% | ||
三、高档化妆品 | 15% |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5% | ||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0% | ||
五、鞭炮焰火 | 15% | ||
六、成品油 | |||
1. 汽油 | 1.52元/升 | ||
2. 柴油 | 1.2元/升 | ||
3. 航空煤油 | 1.2元/升 | ||
4. 石脑油 | 1.52元/升 | ||
5. 溶剂油 | 1.52元/升 | ||
6. 润滑油 | 1.52元/升 | ||
7. 燃料油 | 1.2元/升 | ||
七、摩托车 | |||
1. 气缸容量250毫升 | 3% | ||
2.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 | 10% | ||
八、小汽车 | |||
1. 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 1% | ||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
2.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3. 超豪华小汽车 |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 10% |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
十、高档手表 | 20% | ||
十一、游艇 | 10% |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
十三、实木地板 | 5% | ||
十四、电池 | 4% | ||
十五、涂料 | 4%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