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X4XL9G,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皓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书记员: 孙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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