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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8X4XL9G,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明达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化明达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中化明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宫洪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化明达公司诉称:2016年4月19日,中化明达公司与王某某签订《2016化肥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中化明达公司向王某某供应化肥,王某某应于收到化肥后的七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支付的,应按日千分之六支付违约金。中化明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某交付化肥,王某某收到化肥后,向中化明达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王某某已接收到中化明达公司化肥共计91吨。中化明达公司经多次向王某某催要未果。现中化明达公司起诉要求王某某给付化肥款人民币245,700元及违约金(以245,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
原告中化明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2016年化肥销售合同。意在证明:2016年4月19日,中化明达公司与王某某签订2016年化肥销售合同,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化肥单价为2,700元吨,共计销售91吨,合同总价款245,700元。此款至今未给付。
证据二、欠条。意在证明:王某某收到中化明达公司化肥91吨。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亦未提出质证意见。
被告王某某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原告中化明达公司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中化明达公司与王某某签订《2016年化肥销售合同》,中化明达公司向王某某销售中农化化肥,含量及配比48%,数量91吨,单价2,700元吨,合同总价款245,700元;合同中对质量标准、化肥类型、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等作出相应约定。由甲方中化明达公司签字盖章、乙方王某某签字按手印确认。
王某某向中化明达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中农化化肥48%,91吨。由王某某签字按手印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化明达公司与王某某建立买卖关系,中化明达公司已依约向王某某交付化肥,中化明达公司已履行出卖人的义务,王某某已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亦应履行买受人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王某某理应按约定履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故中化明达公司诉讼要求王某某给付欠款245,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化明达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5,7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45,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46元(案件受理费4,98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树枫
人民陪审员 李美菊
人民陪审员 张亚坤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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