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洪臣,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皓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吕志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左滟玲,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李继野,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德、李某某、吕志新、左滟玲、李继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化明达东北地质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 影
书记员:孙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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