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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8545421Y。法定代表人:赵山虎,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久旺,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安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知子营乡马庆村北、廊涿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88655255T。法定代表人:马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云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高云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固安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公安局三期门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73896190D。法定代表人:赵山虎。

原告中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典公司及大成公司董事马某某停止皇家尚苑项目施工及销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6日,中冶公司与金典公司签订了河北省固安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开发位于固安皇家尚苑项目;并于2011年5月12日,中冶公司出资510万元持股51%,金典公司出资490万元持股49%,注册成立了大成公司。大成公司成立后,竞得四块地,面积26.55亩,拟开发建设皇家尚苑项目,因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至今未开工。中冶公司已向该地块投资2502万元(不含利息)。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前,大成公司董事马某某利用掌控的金典公司就已在该地块开始施工,由于无任何法律手续,固安县政府部门已责令拆除其中一栋住宅楼,但马某某不听政府指令、控股股东中冶公司的劝阻,仍然继续施工。截止起诉之日,马某某已在该宗地块建造3栋18层楼,均已封顶正在装修,并将部分楼房售出或抵账。董事马某某利用其掌控的金典公司擅自在大成公司土地上违规建房及销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大成公司及股东中冶公司的利益。中冶公司为维护大成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于2018年3月1日向监事李宇白送达要求监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申请书,至今其未起诉,故我司起诉,请法院支持我司诉讼请求。被告金典公司、马某某辩称,原告诉状第一页的事实基本认可。该项目现在没有施工,也未销售,原告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大成公司未提出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某某系被告金典公司股东。2011年1月25日,原告中冶公司与金典公司签订河北省固安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固安皇家尚苑项目。2011年5月12日,中冶公司与金典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冶时代(固安)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资讯(不含中介服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中冶公司和金典公司,中冶公司出资510万元、金典公司出资490万元。中冶时代(固安)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皇家尚苑项目的开发主体由金典公司转为该公司。2013年2月5日,中冶公司致函金典公司,内容为:中冶公司退出双方共同合作开发的固安皇家尚苑项目,该后续开发由金典公司独立完成,与该项目开发相关的问题由金典公司负责处理,中冶公司退出该项目的具体事宜双方再行协商约定。2013年7月18日,中冶时代(固安)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固安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月22日,中冶公司向二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中冶时代(固安)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成公司(第三人),中冶公司已于2013年7月17日与金典公司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中冶公司向金典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冶时代(固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股份,转让进程已通过二十二冶集团会议,正等待集团审批。鉴于转让程序还在集团审批过程中,皇家尚苑工程停滞不前,为了使项目继续进行,特全权委托金典公司代表马某某负责进行皇家尚苑项目的进一步开发建设及回迁合同的签订与赔偿等。中冶公司不再参与后续开发,后续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它开发的相关事宜由金典公司马某某负责独立完成。2017年12月25日,中冶公司向金典公司发出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终止中冶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贵司致函中的委托事项及2014年1月22日授权委托书的一切授权。2018年3月1日,中冶公司向监事李宇白发送要求监事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申请书。2018年3月23日,大成公司向金典公司发出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9:00点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2018年3月26日,金典公司收到该通知。2018年4月11日,大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金典公司并未出席;该会议决议,由中冶公司行使对大成公司的控制权,免除苏铁兴、郭朋松董事职务,同意选举罗勇、李西珍为公司董事。现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山虎(董事长),董事为赵山虎、罗勇、李西珍、马某某、张雪松,其中,赵山虎、罗勇、李西珍为中冶公司委派,马某某、张雪松为金典公司委派,监事为李宇白,总经理为张琳,财务负责人为焦志国。2018年7月12日,固安旧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皇家尚苑项目(南区、东区、北区)情况的说明,指出该项目南区已获得出让土地26.373亩,但由于资金链断裂、开发停滞,规划5栋楼,已建3栋封顶,涉及的回迁居民尚未全部安置;该项目东区尚未取得土地出让,近几年没有实质性进展,已取消金典公司的开发主体资格,拟建街角公园广场;该项目北区金典公司虽与部分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未能取得开发改造主体确认,该片区已纳入固安县人民政府与其他公司战略合作范围,金典公司对此已无开发可能。2018年8月13日,中冶公司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河北省固安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冶时代(固安)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大成公司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授权委托书、终止授权通知、要求监事起诉申请书、送达证、本院(2018)20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原告中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公司)诉被告固安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典公司)、马某某、第三人固安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大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原告中冶公司主张的与金典公司合作开发皇家尚苑项目、出资设立公司、委托被告继续项目开发及终止委托等事实,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无异议,第三人未发表意见,本院予以认定。中冶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后,被告进行了皇家尚苑项目的继续开发工作;现对中冶公司主张在其终止授权后,被告仍在进行楼房装修、将部分楼房售出或抵账等行为之事实,二被告未认可,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支持其主张,其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金典公司、大成公司董事马某某停止皇家尚苑项目施工及销售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固安县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停止皇家尚苑项目施工及销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怀玉

书记员:董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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