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一六分公司。负责人:高学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静,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一六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一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一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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