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
李军山(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大冶市鑫铭矿业有限公司
石教业
李爱华
雷晓斌
柯莉
梁红征
陈香莲
大冶市昌宏矿业有限公司
大冶市华康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住所地:黄某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
负责人:黄劲,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戴懋浩,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大冶市鑫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上甘路。
法定代表人:梁利康。
被申请人:石教业。
被申请人:李爱华。
被申请人:雷晓斌。
被申请人:柯莉。
被申请人:梁红征。
被申请人:陈香莲。
被申请人:大冶市昌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康路14-23号。
法定代表人:万经佳。
被申请人:大冶市华康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桥北小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与被告大冶市鑫铭矿业有限公司、石教业、李爱华、雷晓斌、柯莉、梁红征、陈香莲、大冶市昌宏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华康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冶市鑫铭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融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的股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石教业位于××的1套房屋(大冶市他项权证号:××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李爱华位于××的1套房屋(大冶市房权证号:××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雷晓斌、柯莉位于××的1套房屋(大冶市他项权证号:××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鑫铭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融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石教业位于××的房屋(大冶市他项权证号:××号),查封被申请人李爱华位于××的房屋(大冶市房权证号:××号),查封被申请人雷晓斌、柯莉位于××的房屋(大冶市他项权证号:××号),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鑫铭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融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0%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石教业位于××的房屋(大冶市他项权证号:××号),查封被申请人李爱华位于××的房屋(大冶市房权证号:××号),查封被申请人雷晓斌、柯莉位于××的房屋(大冶市他项权证号:××号),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
审判长: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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