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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与大冶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住所地:黄某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
负责人:黄劲,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巍,系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大冶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陈贵村。
法定代表人:陈光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虞佳凤。
被申请人:朱啸飞。
被申请人:陈诗忆。
以上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明,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大冶市御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矿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陆军。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与被告大冶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某、虞佳凤、朱啸飞、陈诗忆、大冶市御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冶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某、虞佳凤、朱啸飞、陈诗忆、大冶市御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某、虞佳凤、朱啸飞、陈诗忆、大冶市御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 俊 人民陪审员 武 炜 人民陪审员 熊海玮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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