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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章某某、林千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负责人:黄劲,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黄国才,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章某某。被告:林千里。被告:黄某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章某某、林千里、黄某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635元,减半收取计133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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