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开发区杭州西路**号。负责人:黄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巍,系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贵华。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住所地:黄某市汪仁镇马鞍山村。负责人:方琛。被告:方贵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西塞山区,被告:王义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西塞山区,被告:王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被告:程良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西塞山区,被告:阮晴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雄伟、侯倩芳,均系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方雅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宜昌,系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被告方贵华、被告王俊、被告程良杰、被告阮晴文、被告王义保、被告方雅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被告方贵华、被告王俊、被告程良杰、被告阮晴文、被告王义保、被告方雅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对被告湖北远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黄某市升达模具材料厂、被告方贵华、被告王俊、被告程良杰、被告阮晴文、被告王义保、被告方雅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48.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