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
负责人:李华,女,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男,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大冶市。
被告:王冬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大冶市。
被告:饶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黄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吴某某、王冬冬、饶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俊
书记员: 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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