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负责人:黄劲,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男,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丁某某。被告:阮某某。被告:湖北广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迎宾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阮建良,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丁某某、阮某某、湖北广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某某、阮某某、湖北广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丁某某、阮某某、湖北广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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