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高伟
王轩(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负责人:沈国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轩,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仕富
审判员:于效国
审判员: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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