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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高伟
王轩(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负责人:沈国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轩,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仕富
审判员:于效国
审判员: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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