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王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淑敏,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林甸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明光
代理审判员 武艳波
代理审判员 周娜
书记员: 刘美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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