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3楼、4楼。
代表人王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淑敏,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波 代理审判员 佟 丰 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
书记员: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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