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59083118K。主要负责人:辛占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正阳,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
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于正阳偿还中信银行保定分行截止至2017年9月13日的贷款本金217954.68元、利息及罚息46058.5元(其中利息26220.57元、罚息19837.93元)以及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中信银行保定分行与于正阳签订《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于正阳向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借款260400元用于购车,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年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及还款方式。同日,于正阳将其贷款所购买的汽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履行了贷款支付义务,于正阳未能按约定还款付息。于正阳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于正阳是否应偿还中信银行保定分行贷款本金217954.6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对中信银行保定分行提交的于正阳2014年10月17日签字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2014年12月15日于正阳与中信银行保定分行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2014年12月16日于正阳个人借款凭证(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逾期及还款明细,因于正阳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质证,亦未提出异议和反驳证据,且上述证据中的申请表、抵押合同、借款凭证均有于正阳签字及指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4日,中信银行保定分行与于正阳签订《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于正阳向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借款260400元用于购车,并约定每月15日还款,借款年利率9.98%,借款期限48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利率按年调整,调整日为人民银行调息次年的一月一日。如逾期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自违约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的150%对违约款项本金及逾期利息计收罚息及复利。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履行了贷款支付义务,于正阳在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未按照约定还款付息,截止到2017年9月13日,于正阳尚欠借款本金217954.68元、利息26220.57元、罚息19837.93元。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保定分行)与被告于正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保定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正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保定分行与于正阳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信银行保定分行依约向于正阳履行了贷款支付义务,于正阳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自违约之日起,于正阳应当按照合同利率的150%即年利率9.98%*150%=14.97%对违约款项本金及逾期利息计收罚息及复利,故中信银行保定分行依约要求于正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217954.68元、利息26220.57元、罚息19837.93元及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于正阳应偿还中信银行保定分行借款本金217954.68元及利息26220.57元、罚息19837.93元以上共计264013.18元并按照年利率14.97%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正阳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217954.68元及利息26220.57元、罚息19837.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于正阳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按照年利率14.97%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于正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谷 莉
书记员:冯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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