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鸿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雷晓康。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宫市鸿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余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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