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顺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顺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6元,减半收取5413元,由原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杨军
审判员 李小艳
审判员 谭文先
书记员: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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