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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姣、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兆国,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盛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希望路26号。
主要负责人:刘启洪,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严某姣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张盛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5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严某姣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严某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哲
审判员 颜鹏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 XX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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