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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银姑与李某某、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银姑
王祖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
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严银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祖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洪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银姑诉被告李某某、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银姑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银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银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严银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严银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银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严银姑负担。

审判长:袁媛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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