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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豪杰与何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豪杰,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娟,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严豪杰诉被告何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严豪杰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豪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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