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芳,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艾宜,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吴正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某诉被申请人冯某某、吴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严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某、吴正梅的银行存款3268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26800元的财产。担保人郭清仁以其所有的鄂D×××××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申请人严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某、吴正梅的银行存款326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案件申请费2154元,由申请人严某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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