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花,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严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严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709,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严某某、鲍志祥名下共同共有的杨浦区翔殷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严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709,3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自即日起查封申请人严某某、鲍志祥名下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杨浦区翔殷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严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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