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定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严红某与被告李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严红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红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严红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彧
书记员: 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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