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
夏某秋
夏某甲
夏某乙
严元宝
夏基义
黄文魁(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夏义涛
吴远本(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严某某。
原告夏某秋。
原告夏某甲。
法定代理人严某某,系夏某甲之母。
原告夏某乙。
法定代理人严某某,系夏某乙之母。
原告严元宝。
原告夏基义。系严元宝之夫。
六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文魁,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从厚水,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武杰。
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义涛。
委托代理人吴远本,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严某某、夏某秋、夏某甲、夏某乙、严元宝、夏基义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夏义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严某某、夏某秋、夏某甲、夏某乙、严元宝、夏基义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夏义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毛岩
审判员:喻志勇
审判员:黄有美
书记员:成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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