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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勤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巷村童南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仁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巷村童南91号。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周勤权、黄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上海阚翔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勤权、黄仁娟价值人民币1,747,397元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周勤权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被告周勤权及黄仁娟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登记在被告周勤权名下的被查封房产经生效判决确定,案外人顾春江及刘燕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一审法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裁定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故两被告提出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勤权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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