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两被告于2019年3月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依法作出驳回两被告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书。两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于2019年8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一致同意庭外和解三个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严某某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周某某和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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