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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严某某
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林,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屈某某管理区工业园区,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拖欠其燃料款208.8万元,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能(屈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万元。
申请人严某某为了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根据严某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保单保函。


审判长:罗勇

书记员: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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