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湖田
蒋艳阳(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吕某
杨美丽
原告严湖田,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蒋艳阳,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杨美丽,个体工商户。
原告严湖田与被告吕某、杨美丽车辆确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湖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艳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杨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车牌号为蒙K×××××小型越野车经过两次转卖。2014年4月23日原告严湖田与被告吕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给付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车贷款606000元是原告严湖田、被告吕某、杨美丽共同认可的。现原告购车款已付清,车辆已交付,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车辆属其所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严湖田与被告吕某之间的约定,吕某应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该约定虽对被告杨美丽没有约束力,但该车辆初始登记车主系杨美丽,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必须由杨美丽配合方能实现。现原告严湖田无法实现该车过户的目的。属被告吕某违约,鉴于原告未表示追究吕某违约责任,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号牌为蒙K×××××揽胜SALSN2F4小型越野车归原告严湖田所有。被告吕某、杨美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该车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6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6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车牌号为蒙K×××××小型越野车经过两次转卖。2014年4月23日原告严湖田与被告吕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给付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车贷款606000元是原告严湖田、被告吕某、杨美丽共同认可的。现原告购车款已付清,车辆已交付,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车辆属其所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严湖田与被告吕某之间的约定,吕某应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该约定虽对被告杨美丽没有约束力,但该车辆初始登记车主系杨美丽,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必须由杨美丽配合方能实现。现原告严湖田无法实现该车过户的目的。属被告吕某违约,鉴于原告未表示追究吕某违约责任,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号牌为蒙K×××××揽胜SALSN2F4小型越野车归原告严湖田所有。被告吕某、杨美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办理该车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6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审判长:王保东
审判员:汪洋
审判员:吴祖国
书记员:吴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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