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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30万元,原、被告就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因被告及时未履行给付义务,引发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严某某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杨某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严某某借款7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逾期履行给付义务,相应的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杨某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严某某借款30万元的利息5,0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
  四、被告杨某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严某某借款3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逾期履行给付义务,相应的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五、被告杨某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严某某律师费5万元;
  六、若被告杨某逾期履行上述条款的给付义务,原告严某某对被告杨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上海市浦东新区庆利路XXX弄XXX号XXX室)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案件受理费14,763元,减半收取计7,381.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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