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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洁文、严某某与严洁玮、王更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洁文。
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严洁玮(曾用名严洁伟)。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湖北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更生。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湖北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严洁文、严某某诉被告严洁玮、被告王更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洁文、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耀斌,被告严洁玮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严洁文、严某某、严洁玮合伙经营黄冈市黄州文盛工艺包装厂,在合伙过程中,严洁玮与二原告签订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承包合同约定由严洁玮承包该包装厂,并约定由严洁玮每年向二原告各支付承包费20万元,后二原告与严洁玮于2012年5月9日协议中止该承包合同,双方继续合伙经营。现二原告主张被告严洁玮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其个人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被告王更生支付承包费,因王更生不是该承包合同相对人,故二原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二原告与严洁玮在承包合同中止后又合伙经营至2013年7月份,且双方一直未对该承包合同结算,故被告该辩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洁玮支付原告严洁文、严某某承包费各136986元(从2011年9月1日算至2012年5月8日,200000×250天/365天),限被告严洁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更生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严洁文、严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严洁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靖红涛 审 判 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

书记员: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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