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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张某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颋(系被告张某熔之子),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红(系被告张某熔之子),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严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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