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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陈某某等与周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系原告严某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系被告周某之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清,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振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裕秀华府第1幢1单元102号房。法定代表人:骆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陈某某与被告周某、魏玲、湖北振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陈某某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魏玲、湖北振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严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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