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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辉,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1与被告严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严某1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严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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