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1。
原告:严某2。
原告:严某3。
原告:严某4。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5。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4与被告严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4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某1、严某2、严某3、严某4负担。
审判员:丁美芳
书记员:胡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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