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
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
王某乙
王某丙
原告严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
被告王某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判长:秦春杰
审判员:郭志英
审判员:孟那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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