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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姚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光军(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周业珍(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与被告姚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光军、被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业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账户转款10000元,同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账户转款9000元,两次转款金额共计19000元,同年6月30日,原告以双方结婚需购买婚房为由向被告转款20000元。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向被告索要该20000元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元及被告向原告转款19000元的事实,有双方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转款2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是偿还其之前转的19000元,双方均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只能依据双方庭审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1000元(20000元-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严某1000元。
二、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285元,被告姚某某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保东 审 判 员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书记员:肖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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