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严某某、严某某等与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冀南新区。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冀南新区。
原告:严银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冀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某、原告严某某、原告严银林与被告赵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严某某、原告严某某、原告严银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各原告土地使用权,清除上面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严某某承包了本村雪仁东地0.54亩,四至为:东至李文明、南至刘满仓、西至汽路沟、北至严某某;原告严某某承包了本村雪仁东地0.609亩,四至:东至严振元、南至严某某、西至汽路沟、北至严庆兰;三原告父亲严庆兰承包了本村雪仁东地0.439亩,四至为:东至严振元、南至严某某,西至汽路沟,北至严银林。2001年10月22日,原告严某某、原告严某某和严庆兰及严春生等12人与被告赵某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名下土地租赁给被告赵某某建停车场,当时约定期限自2001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后协商延长至2016年9月1日止,租赁费随市场价格调整。三原告父亲严庆兰于2001年10月13日去世,母亲苗玉珍于2011年12月23日去世。严庆兰承包的本村雪仁东地0.439亩现由三原告承包。2016年9月1日,租赁协议到期后,三原告通知被告返还土地、清除上面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请求物权保护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合法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交了邯郸冀南新区台城乡东城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未向本院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权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该项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严某某、原告严某某、原告严银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永军 审 判 员  孙连达 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

书记员:朱丽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